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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实施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变化不小

  本报讯(记者 张依)修改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将于6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改后的规定,取消了需要保护的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的规定;突出了个案认定的原则;增加了申请驰名商标的审查程序。
  修改后的规定完善了“驰名商标”的概念,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改变了过去驰名商标必须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的规定。同时,根据地域原则,驰名商标需要在受保护的国家驰名,增加了要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在中国”范围内驰名的规定。
  由于在过去的商标管理工作中,案件受理机关和认定机关不同,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程序,使申请、上报的程序成为难点。为了便于操作,修改后的规定增加了商标管理工作中的申请驰名商标保护审查报送的程序。当事人如在商标审查、评审和管理工作中认为他人有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可在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有关工商管理部门提出请求保护的申请。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我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情形的案件,即将相关材料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由该行政机关进行个案认定。同时,当事人所在的地省级工商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案件属上述情形的也可将有关材料主动报送该行政机关认定。
  修改后的规定突出了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改变了过去那种批量认定的做法,即在解决具体的商标确权或侵权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并将认定结果体现在对案件的处理决定中。与此同时,修改后的规定取消了驰名商标3年有效的规定,明确当事人依法要求予以保护时,曾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可作为予以保护的记录。如果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做出裁定或者处理。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另外,该规定还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机关、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欺骗获取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等内容作出规定。

公安机关严惩侵犯商标权犯罪

  建立专门机构 参与推动立法 加强协作联动
  本报讯(记者 岳善勇)近年来,我国公安机关通过建立专门机构、参与推动立法工作、加强与各执法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大了对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截止到2002年的3年间共破获侵犯商标权案件2707起。整顿和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据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孙茂利介绍,1998年以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成立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侦察处,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成立了伪劣商品犯罪侦察处,专门负责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公安机关也都设立了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此类犯罪案件的受案、立案和侦察工作。公安部先后发出了《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的通知》和《关于积极开展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把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专项斗争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围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假专项行动,查处破获了一大批侵犯商标权案件,取得明显成效。
  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的3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针对刑法中有关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条款规定得比较原则、有一定操作难度的特点,公安部一直十分重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并积极参与有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的起草工作。如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依法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及同时构成侵犯商标权等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4月,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就侵犯商标权犯罪的追诉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执法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等方面的执法衔接工作作出了规定。
  在打击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工作中,我国公安机关还特别注重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公安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质检总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合作,在信息共享、情报共享、案件移送、协作配合等方面建立了联系互动机制,并与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共同打击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知识产权全程渗透国家科技计划

  科技部新规出台
  本报讯(记者闫文锋)最近,科技部根据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专利战略的目标要求,制定发布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第二版),对国家科技计划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使知识产权管理成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并贯穿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始终。
  如何大幅度提高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能力,使知识产权管理真正成为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科技部一直在积极探索。科技部政策体改司副司长张晓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规定是科技部经过近1年的酝酿准备,在去年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出台的,目的是要把在国家科研计划中全面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原则性规定确实落到实处。
  据介绍,“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集中了我国主要的科技力量和科技资源,是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近年来“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中已逐步引入知识产权管理内容,科研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有所提高,专利申请量有明显增长。但总体上看,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尚未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具体措施,责任落实也不到位,在科技计划实施中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得知识产权的专门人员,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管理在制度和实践上没有实现有效结合。因此,此次《规定》的发布,将从制度、责任和人员等各方面切实解决这些问题。
  《规定》明确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管理和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范围,要求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必须全面落实专利战略。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规定》要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从而避免重复研发和研究开发的盲目性。
  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同时,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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